川教办案〔2020〕36号
四川省教育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3号建议答复的函
陈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建议》(第 13号建议)收悉。在会商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于1999年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于2007年开办。我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川农信、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自200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办以来,校园地贷款办理规模逐年缩小,目前仅占国家助学贷款的0.09%。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04〕15号)于2004年印发,适用范围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4〕23号) 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我省比例为12%)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应由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从学费收入中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
2008年,《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川办函〔2008〕250号)出台,规定: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四川籍学生考入省内地方属高校就读的,学生就读高校承担当年贷款发生额的6%,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后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7号),明确: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由地方财政承担。根据上述要求,我们以编制省内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契机,启动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分担主体和分担比例调整工作,目前已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正式文件印发后,高校将不再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衷心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教育厅
2020 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