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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6-10-31 14:10 来源:教育厅 分享:

关于对《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厅草拟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件:sc86113095@168.com;

2.传真:028-86110117;

3.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编61004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

附件:《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31日

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

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接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农村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四川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三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村小和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更大范围和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1.加大城镇学校建设力度。各地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保障学校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及城镇化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与城镇化进程同步的义务教育用地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等要求,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与居住区住宅建设方案同步报批。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民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2.合理规划乡村学校布局。各地要正确处理好公平、质量与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在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必要的教学点;在居住分散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根据需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形成乡(镇)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村小学、教学点合理布局的学校结构。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各地要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不断完善村小、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办学标准,按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正常运转。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按照“以县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学前教育等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省办学基本标准,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按照“保基本、兜网底、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各地要逐县(市、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依托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十三五”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等系列工程项目,使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各类教学和生活设施满足基本需要。全面提升贫困地区教育发展能力,在四大片区积极实施教育精准扶贫计划;启动实施“川中丘陵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攻坚计划”;支持成都及周边城市群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快教育信息化步伐,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促进乡村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各地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

(二)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4.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各地要建立大班额情况摸底排查机制,逐县逐校全面排查义务教育大班额的数量与分布情况,在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努力实现所有班额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

5.全面完成消除大班额任务。各地要根据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统筹 “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各级各类项目资金,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加快消除大班额。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地消除大班额情况,与中央和省相关义务教育的项目资金分配挂钩。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源变化动态监测机制,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教育差距。要加强招生管理,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合理分流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2017年以后坚决避免产生56人以上新生大班额。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将消除大班额情况作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一票否决”的重要指标,未按规划消除大班额的,不得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三)统筹城乡师资队伍建设,保障乡村教师待遇。

6.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实行县域内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配备予以倾斜,可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学科特点和教师结构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加大省属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力度,重点为乡村学校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加强乡村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大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专业能力。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鼓励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名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

7.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四大片区”贫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激励机制,保障交流轮岗顺利开展。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鼓励通过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和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要分别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并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给予鼓励,加大对优秀乡村教师的宣传力度,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实施好“十三五”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二期)规划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统筹予以解决。

(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

8.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各地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的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9.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的育人理念,落实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创新育人方式方法,构建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体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坚持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中小学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教育,改善学校体育条件,保证体育课时和锻炼时间;开齐开足艺术美育课程,配齐配强艺术美育教师;普及和深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和教师专业化建设;推动实现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常态化、长效化,把法治教育贯穿学校教育的方方面面。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优化家庭教育方法。探索实施覆盖中小学各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监测,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把学生的品德、学业和身心发展水平与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状况等作为教育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改变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和工作的做法。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实施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制度。

(五)完善关爱保护体系,保障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10.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同等享受“三免一补”。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形成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特大城市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11.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地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将双亲外出留守儿童列为当前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优先安排留守儿童进入寄宿制学校就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建立由干部、党员教师、班主任和志愿者组成的“代理家长”队伍,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亲情关怀。组织留守儿童参与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12.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完善由“县长、乡(镇)长、校长、村长、家长”共同负责的“五长责任制”,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在全面落实“三免”政策的基础上,将在校寄宿学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儿童等全部纳入“一补”范畴补助生活费。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发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提高党员队伍质量,有效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推动党建带少建、团建,加强中小学少先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凝聚和教育少年儿童的作用,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要落实政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二)加强职能落实。

坚持属地原则,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学龄儿童、少年的统计管理和居住证管理,建立学龄儿童、少年特别是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凝聚起共同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经费保障。

深化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规定足额征收并及时划拨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健全“扶弱保底”教育投入保障制度,教育建设项目和资金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学位严重不足地区和薄弱学校需要,并向必须保留的村小和教学点倾斜。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不低于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按更多层次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对高海拔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取暖费,确保学校办学基本需要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加强督查考核。

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督导,制订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办法,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继续开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改革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监测办法,建立复查机制。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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