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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7-11-23 14:1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分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幼儿(以下统称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依法治安、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综合改革,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改革创新、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办学治校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全面防控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科学统筹、系统分析、不留死角。

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纳入法治框架,依法依规明确政府、学校、社会、家长等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强化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防控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以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类型和特点,划分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应对。

(三)工作目标。

加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整合力量,着力构建“党政同责、部门联动、学校主动、社会协同、依法治理,科学系统、职清责明”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加快提升学校安全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师生安全素养,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确保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着力强化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建设

(四)推进学校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将安全教育与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着力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和求救防护能力。通过课堂教育、实践活动、体验教育、网络教育、家校共育等多种形式,丰富和完善安全教育内容,让安全意识和法治思维内化于学生思想意识,外化为学生行为习惯,固化为学校的制度和文化。抓好《生命.生态.安全》省级地方课程的课时、教材、师资、培训、教研、评价的“六落实”。将安全知识作为学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社会参与的学校安全协同教育机制的作用,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类社会资源和社会综合安全教育的体验场所、体验场地和实训拓展基地的教育辅助功能。积极营造“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关注健康”的教育氛围,扎实推进学校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建设。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持将学校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学校风险防控的前端着力点,关口前移,按照“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销账”的闭环防控要求,从“明责、建制、添措、教育、预警、应急、督查、奖惩”等环节着手,推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发挥行业部门监管和专业技术力量的合力作用,建立“数据搜集、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机制。全面梳理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类型学校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防控责任清单。实施行业分类分级监管,及时预测、预判各类风险隐患并告知学校、警示学生,指导学校予以防控,形成学校安全风险“辨识、分级、评估、预警、管控”的预防机制。

(六)健全有关学校安全事项的认证制度和准入机制。认真落实国家标准体系中涉及学生健康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健全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地方标准并积极推广,加快教育技术装备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对关系师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体育器械、安保设备、建筑材料、食品原材料、幼儿园玩教具及游乐设施、校服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规则,做好认证工作。从源头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关,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变质材料等进入学校。

(七)积极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违法违规设立上网服务、娱乐(游戏厅、歌舞厅、KTV等)、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工商、城管、住建、文化、交通、食药、环保、卫计、新闻广电等部门要健全日常巡防、巡查等防控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非法流动饮食摊点、非法营运车辆以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化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卫生秩序,消除影响师生安全的各类隐患,优化育人环境,增强学生的安全感。

(八)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大力培育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等相关服务和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抓好防控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三、着力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九)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党委领导,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将学校安全纳入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融入地方党委、政府科学统筹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安、依法治教的原则,按照“铆责任、夯基础、抓教育、治隐患、强应急、保平安”的工作要求,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要求,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教职工,将安全管理和教育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全面、全员和全程安全防控有人负责、人人负责。

(十)落实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

1.公安机关要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规范交通秩序工作;抓好涉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等方面的工作。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学生集体活动临时租用旅客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加大对非法载运学生上下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协同抓好校车等安全监管工作。

4.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疫情要及时预警,指导学校抓好预防工作。对波及到学校的疫情或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跟进加强对防治工作的专业指导。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校医院(医务室、保健室)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抓好食品安全教育。依法打击为学校、学生提供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原材料或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规划、选址的审批关、抗震设防设计审查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关、施工安全监管关和竣工验收审查关各个环节的管控。

7.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新建工程的环评及学校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安全状况的监管。依法打击造成学校园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8.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导学校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建立学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协同抓好校车安全质量的监管,及时通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不符合质量安全的校车目录名单。

9.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林业部门、气象部门要分别加强对学校地质灾害预防、防汛减灾、防震减灾、森林(草原)防火、气象防灾工作和相应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

10.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经营服务场所的监管,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11.共青团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

12.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

13.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涉及学生贷款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机构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坚决查处非法向学生推销“校园贷”等贷款产品的网贷机构。

(十一)健全多方联动、综合管控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工作机制,将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消防安全、楼道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集体活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危化品安全,以及防溺水、防校园欺凌、防踩踏、防灾减灾、防恐防暴、防高坠、防虐童、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作为重点,加强领导指导、监控监管,完善防控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指导学生家长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治理。公安机关和学校要进一步健全警校共育工作机制,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要进一步整合警力,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护校护学岗”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强化校园治安防范、风险排查、周边网格化巡防巡查的力度。农村学校要建立村校联防巡查机制,建立有治保干部、民兵、治安积极分子参与的校园周边巡防巡查、群防群治机制。

(十二)加强专兼结合的人防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照《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人数、学校类型(寄宿制、非寄宿制)配备和配齐相应的专兼职安全风险防控力量。地方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交由有资质的专业保安公司提供服务。对临聘安保人员,学校要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其权利、责任和义务。提供寄宿制服务的学校必须配备相应宿管人员,加强对寄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与社区、村社、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保卫、应急救险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高峰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区域安全秩序。要加强学校防控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十三)不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学校应实现校园围墙周界有效封闭,为防控人员配备必要的安防装备器械,根据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状况,设置隔离栏、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要加强安全技术防控系统建设,在校园重要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安设校园入侵报警、周界报警、一键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等技防装置,着力实现校园公共区域防控无盲区、无死角、无漏洞。

加快推进校门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视频实时监控与公安“天网”对接工作,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实现联网共监、共管。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实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动态了解掌握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强化治安防范,及时打击校园周边的涉校涉生违法犯罪。

(十四)加强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全民健身运动和《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以及专题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组织学生广泛参与阳光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课间活动内容。在“风险可控、安全有保、应急有备”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地组织学生参加户外活动。对各类以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活动基地、课外班和托管班等,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责任。对违法设立或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为学生提供课外辅导、课外活动的培训机构,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十五)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各地要坚持以生为本、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对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周边隐患等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学校基本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育场馆的建设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要求,建成为区域内的公共应急避灾、避难场所。校园内在建工地必须打围施工,施工车辆要组织有序,有条件的要开辟单独施工通道,塔吊或起重机覆盖范围要设置警示标识。学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必须在相关专业部门质检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方可使用。要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要追本溯源,倒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十六)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有效预防,依法处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优化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要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对有不良行为或暴力行为的学生,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欺暴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网信部门、公安网监部门对网络传播的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七)严厉打击涉校涉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或强行进入校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威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侵害师生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校涉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权利的保护、身心健康的关注、心理疏导的辅助,对体罚、性骚扰、性侵行为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十八)形成广泛参与的未成年学生安全保护网。教育部门要健全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和侵害行为的监管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置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协调配合,共同参与对被伤害学生和施害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治。要积极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高等学校的法律专业力量和热心公益事业的法学专业人士,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着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转移机制

(十九)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学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及时整合多方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启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责任认定等工作程序。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故真相、救援救治、善后工作等方面的问题,打消公众疑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事故)、重大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地方政府应当优先组织开展对受威胁、受影响学校的救援和受伤害学生的救治、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校内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将事故影响和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属校方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非校方责任的,要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厘清事故责任,避免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以案说法、加强案例指导,引导学生监护人、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认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边界,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的作用,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关心教育事业的公益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民事纠纷和矛盾。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二十一)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和师生安全利益密切相关的校方责任、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校车承运等方面的责任保险机制。省级教育、财政、保监等部门要统筹确定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责任、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投保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要加强保险教育与宣传,不断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参加其他学生意外责任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转移体系,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动协作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会商和妥善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安全、威胁学生生命安全和风险防控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配齐配足配强工作力量、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着力提高校舍、设施设备、“三防建设”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系数。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专业的安全风险防控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二十四)加强督导与考核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对涉校涉生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要按照安全稳定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意见,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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