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号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内江师范学院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内江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内江师范学院是2000年3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始建于1956年的内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始建于1958年的内江教育学院(含于1998年先期并入的内江艺体师范学校)合并组建的省属本科高校。
学校秉承“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优良办学传统,坚持质量立校、和谐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以发展为中心,教学做统一” 为特色的育人模式,大力推进开放办学、创新发展;坚持学校发展与地方发展互动、学科专业建设与地方需求对接、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内江师范学院,简称:内江师院;
学校英文名称:NEIJIANG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NJTC;
第三条 学校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致力于高等教育事业,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与知识贡献。
第七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坚持立德树人,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各类专业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和学位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条 学校发挥人文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推进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免学校领导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所设置学科和专业的条件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员,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据社会需求、学校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学生学籍和日常管理;
(五)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国内外教育教学和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依照国家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校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学校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组织、职能部门实施落实的工作机制。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监察职权;设立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学校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教授治学工作机制。
(一)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二)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
(三)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学术组织。
校长对各学术组织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各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工会的财务和资产依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的任期、职责权限、组织组成与教代会代表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其职责权限、组织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其职责权限、组织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按照全国学联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管理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有关规定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二级学院行政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群职能部门、教辅服务部门等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普及基地等科研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群职能部门、教辅科研单位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轮岗交流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依法、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及决策程序。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集体讨论,根据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事关改革、发展、建设、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在规范原则与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教职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劳动人事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培育优秀人才;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学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没有普通全日制学籍资格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和学员权利保障机构,依法保障学生和学员行使申诉权。学生和学员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申诉。
第六十条 下列人员是内江师范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继续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组成校友会。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校友及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对获得的捐赠和筹措的资金及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者或资助者的意愿使用,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加强对校名、校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法合理利用。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图书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七十三条 校徽:外环内容为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内核由篆书的“内”字变形而成一个倒扣的铃,体现学校的地方性和教师教育渊源。铃中的“人”字,喻示“以人为本”理念。铃下的数字表明学校创办于1956年。
第七十四条 校旗:旗面为白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学校标准中英文校名和校徽,校名文字颜色为蓝色。
第七十五条 校园文化
学校精神:团结奋进、负重自强
校 训:明德、博学、笃行、创新
校 风:民主和谐、务实创新
教 风:科学严谨、诲人不倦
学 风:勤奋求索、精益求精
第七十六条 校歌为《桃李正芬芳》。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为10月27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www.njtc.edu.cn。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九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时,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和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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