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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解读材料​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6-03-19 08:46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分享: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规范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体检工作,现就修订后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强调,要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川教〔2004〕295号)自实施以来,已执行 21 年有余。近年来,因其个别条款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群众就《办法》修订事宜的信访咨询较为集中,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也相继提出修订建议和提案议案。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吸引更多优秀人员进入教师队伍,教育厅于2025年5月组建专项工作组和专家支持组,稳步推进了《办法》修订工作。一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体检医院征求一线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二是通过工作电话、邮箱、网络理政和交流访谈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三是系统收集近十年来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汇总了相关工作最新动态和经验做法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体检对象、体检医院、体检标准、体检用表、组织实施、体检费用、其他事宜等七个部分,旨在充分考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特点,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组织、明确结论判断标准,使《办法》更具操作性,既能有效筛查出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又不过度增加申请人负担,确保教师资格体检合法、合理、有效实施。

《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管理,明确结论时效。明确体检操作规范与工作人员培训要求,完善复查机制及线上线下体检材料管理规则,将体检结论有效期定为6个月,避免旧报告重复使用。

二是细化标准,消除过时限制。取消身高、体重、外貌、腋臭等过时限制;适度放宽听力、视力、四肢、皮肤等相关要求,转向“功能适配”判定;明确轻度脂肪肝、单纯性甲状腺结节、轻型地中海贫血等常见疾病的合格条件,如为结核病增设“1年稳定期”量化标准,器质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等经治愈或出具病情稳定证明,且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可判定为合格等。

三是调整项目,适配多元需求。对申请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视力、听力残障人员免予对应项目检查;对怀孕人员免予放射科检查;对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新增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等检查项目。

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所有人员,实现政策覆盖的全面性与统一性。​

(二)施行日期。本办法计划自2026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教育厅将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定期收集实施效果反馈,依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持续有效服务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程序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供坚实保障。

相关阅读: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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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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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解读材料​

2026-03-19 08:46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规范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体检工作,现就修订后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强调,要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川教〔2004〕295号)自实施以来,已执行 21 年有余。近年来,因其个别条款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群众就《办法》修订事宜的信访咨询较为集中,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也相继提出修订建议和提案议案。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吸引更多优秀人员进入教师队伍,教育厅于2025年5月组建专项工作组和专家支持组,稳步推进了《办法》修订工作。一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体检医院征求一线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二是通过工作电话、邮箱、网络理政和交流访谈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三是系统收集近十年来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汇总了相关工作最新动态和经验做法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体检对象、体检医院、体检标准、体检用表、组织实施、体检费用、其他事宜等七个部分,旨在充分考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特点,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组织、明确结论判断标准,使《办法》更具操作性,既能有效筛查出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又不过度增加申请人负担,确保教师资格体检合法、合理、有效实施。

《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管理,明确结论时效。明确体检操作规范与工作人员培训要求,完善复查机制及线上线下体检材料管理规则,将体检结论有效期定为6个月,避免旧报告重复使用。

二是细化标准,消除过时限制。取消身高、体重、外貌、腋臭等过时限制;适度放宽听力、视力、四肢、皮肤等相关要求,转向“功能适配”判定;明确轻度脂肪肝、单纯性甲状腺结节、轻型地中海贫血等常见疾病的合格条件,如为结核病增设“1年稳定期”量化标准,器质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等经治愈或出具病情稳定证明,且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可判定为合格等。

三是调整项目,适配多元需求。对申请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视力、听力残障人员免予对应项目检查;对怀孕人员免予放射科检查;对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新增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等检查项目。

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所有人员,实现政策覆盖的全面性与统一性。​

(二)施行日期。本办法计划自2026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教育厅将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定期收集实施效果反馈,依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持续有效服务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程序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供坚实保障。

相关阅读: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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