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7〕102号
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近年来对《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川教[2004]29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对有关条款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条第一款:“男子身低于高
二、除上述条款取消外,对于教师资格相关体检要求仍按《川教[2004]295号》文件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调整 教师资格 体检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国内有关新闻媒体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