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5年11月14日 |
川教函(2005)43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清理冒领养老金人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厅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我厅于2005年9月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5〕川教电63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认真自查,为了准确了解自查自纠情况,现将《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清理冒领养老金人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处理意见》的要求,认真填写《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冒领养老金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4),并务必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统计表》连同处理纠正意见(未报自查报告的需补报自查报告)报四川省教育厅人事处。 特此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供养 处理 意见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14日印发 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针对我省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根据人事、编制、财政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并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对清理工作中清理出来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和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的人员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各项人事、编制、财政的有关政策为依据,坚持有错必纠,严格纠正,妥善处理。要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严格执行人事、编制政策,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处理意见 (一)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 1.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照《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川办发〔1996〕22号)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 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 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照《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川人发〔1993〕17号)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发〔1997〕39号)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单位已经批准的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分别按以下意见处理: 1.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严禁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川组明电字〔2003〕46号)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党群机关工作者,下同)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已经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手续的人员,由单位严格按照川组明电字〔2003〕46号规定进行纠正和整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文件发布之前,经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但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第三条第13款规定的人员,由单位通知其限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返回原单位工作(其中,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未被聘用的,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办理);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接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旷工处理。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13款规定创办、领办企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3年创办、领办企业期间,单位应按规定与本人签订合同,双方明确创办和领办企业时间、工资待遇、考核、期满后的工作安排等事项。3年期满后,合同约定可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合同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旷工处理。 (三)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 1.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文件发布之前,已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今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非经组织选派,一律不得离岗学习。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文件发布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离岗学习,经单位批准并签订了合同的,按合同办理。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但双方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应及时与本人补签合同,按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资待遇、学习期限、考核及学习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本人不愿补签合同的,由单位通知其限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返回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接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旷工处理。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其他各类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对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人大常委委员、政协委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办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要立即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对休病假但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对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应该降低、停发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降低、停发其工资或离退休费,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对不应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不应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的人员,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核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独生子女费。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死亡或失踪人员的利害关系人逾期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的,单位要按规定立即停止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对已开除或已调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及其他各类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的人员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因各种原因多领、冒领的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原则上应由单位予以追缴,并及时上缴财政。 三、工作要求 对清理工作中清理出来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和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的人员及有关具体问题,由各清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自行负责处理和纠正,并及时完善有关手续。对单位在清理工作中漏报、瞒报及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纠正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 2: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关于清理冒领养老金人员的处理意见 为了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杜绝单位和个人违规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发生,依法处置假冒虚报等手段骗取养老金的行为,特再次重申如下规定: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社保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保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保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根据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0]71号)规定,各级社保机构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尽可能防范冒领养老金,发现离退休人员死亡,要立即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四、根据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规定,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发放。对8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定期上门走访,了解健康状况,提供便利服务。同时,各级社保机构应做到: (一)定期与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持联系,从报销死亡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名单中予以核查; (二)定期到民政和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殡葬事业单位核实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所到单位要切实给予支持、配合。 五、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3: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冒领养老金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 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冒领养老金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表下载(请点击下载或打开查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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