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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2005〕307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部分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分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州)教育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基本要求〉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教[2005]86号)要求,经有关职业学校申请,市教育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在内江铁路机械学校等9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1所高职学院中专部开展学分制试点工作(试点学校及实施范围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在我厅的直接指导下,各试点学校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推进学分制工作的文件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各校要高度重视学分制的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教育局的支持,加强领导和管理、加大宣传和建设,积极创造良好的教学软、硬件资源和环境,保证我省职业学校学分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努力实现学年制向学分制的平稳过渡。 二、各校要认真执行学分制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相关专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计划),严格按照学分制的有关要求和学校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学分制试点工作。各校试点专业的教学实施方案请于12月底前分别报送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省教科所职教研究室备案。 三、省教育厅将适时对试点学校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定期开展校际之间研究与交流,组织开展职业学校学分制培训工作。各试点学校要积极发挥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的示范作用,帮助和指导区域内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分制试点工作,承担相关科研课题,并于每学期未将本学期实行学分制工作的总结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四、请试点职业学校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发[2005]180号)中有关的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实施学分制的收费事宜。 附件:试点学校及实施范围(请点击下载或打开查看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职业学校 学分制 试点 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成教司、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科所、有关职业院校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30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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