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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川委教组〔2020〕2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0-09-16 16:16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分享:

各市(州)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4)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教师减负作为基层减负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教师减负工作。要对照《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社会事务进校园及相关报表填写大幅精简,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管理更加规范。对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注重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社会事务进校园统筹规划制度,党委、政府对统一安排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禁毒防艾、脱贫攻坚等专项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2次,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次。建立健全各类教育信息数据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升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水平,数据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实现共享共用。建立抽调借用教师审批备案制度,禁止随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作为教育综合督查的重要内容,将督导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三、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广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广泛宣传为中小学教师减负的各项政策。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曝光增加中小学教师负担的典型问题。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积极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教育、关爱教师,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020914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一、未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党委审批,不得开展以中小学校和教师为对象的各类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活动。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中,能使用电子档的,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文档;除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原则上不得设立“一票否决”事项和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维护稳定、扫黑除恶、禁毒防艾、脱贫攻坚等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不得随意扩展工作内容、扩大教师参与范围。

三、开展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上街执勤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学校安全工作,将安全生产要求融入学校日常管理和教学过程,不得多头布置、重复安排。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进入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五、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进校园活动审核认定制度,每学年省级层面布置开展进校园活动不超过3项,市级及以下布置开展进校园活动不超过3项。

六、严格规范各类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基地、训练营、智慧学校等创建活动,精简活动流程,减少活动频次,未经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组织开展相关达标验收、评级、授牌工作。

七、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组织开展对各类示范学校、特色学校的参观、学习、考察活动;学校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相关活动频次,同一所学校每学年承担参观、学习、考察活动任务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八、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参与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街道社区创建活动。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要求学校停课、派师生、出场地举办年会、晚会、赛事等活动。

九、不得向学校摊派庆典、招商、拆迁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

十、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发布商业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开展商业活动。

十一、未经县级以上教育、统计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布置各类报表填报、信息采集、教育统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内部行文,共享数据,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重复上报各种数据及多头填写表格。

十二、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各类调查、调研、普查活动。

十三、不得要求教师参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关注、APP网络调查、测评、答题、投票等活动。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学校和教师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

十四、不得要求教师参加未纳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外的线上、线下教师培训和教研活动。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摊派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

十五、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及同级党委审批备案的,不得抽调借用教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十六、其它与教育教学无关事项,不得给学校摊派任务、要求教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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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