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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0-05-20 09:32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分享:

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一、国家有关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改革的意义

民办高校收费实行市场化改革,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号召的重要举措。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灵活运用价费政策发展一流学科,合理利用、调配教育资源,打造各自专业特色和品牌,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三、政策实施时间和适用对象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20年新招收的学生按照新的政策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仍按原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但属于2020年高职单招招生简章中已公布收费标准的专业,该专业2020级新生全部按单招阶段公布标准执行。    

四、实行市场化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设置收费公示专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应列出报到时需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每项具体标准。

(二)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混淆。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

(三)严格执行各项学生奖助政策。严格要求民办高校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开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不是放任不管。每年531日前,民办高校将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报告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并通过学校官网向社会公开。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管。学校未按要求客观真实及时进行成本信息公开的、不向相关部门在时间限定内报备的、不到3个完整学年调整的,当年不得调整标准。学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应在对外公布1个月前向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报备。

(五)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民办高校通过相互串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行为;查处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的、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收费行为;查处不按自主定价原则、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引发舆情的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对学校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对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对相关学校进行通报约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取消办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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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