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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的改革举措和监管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9-12-25 14:53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分享: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的改革举措和监管办法:

一、具体改革举措。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施以下改革举措:1.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 2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 2 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 1 年有效期。5.每半年 1 次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教育督查督导,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加强与工商、民政、公安部门的工作沟通和信息对接,掌握民办教育发展动态,形成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5.通过教育事业统计分析,对新设立民办高校办学情况进行量化动态监管。

 

                               四川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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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