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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6-11-14 19:21 来源: 分享:

川教函 〔2016〕 551 号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造良好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消费的意见》(川府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得到快速发展,形成了多形式、多类别、多层次的完整办学体系。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民办学校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规办学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民办教育声誉,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群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放”、“管”、“服”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完善监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环境,促进民办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引导,规范民间投资办学准入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38号)精神,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办学准入,不断完善支持和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措施。同时,要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关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教学用地、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要通过充分调研、决策咨询和科学论证,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确保民间资金规范有序进入教育领域。

三、完善措施,强化日常办学行为监管

(一)规范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格执行《四川省民办学校招生章程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二)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综合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核心,完善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按《合同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历提高教育以及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按有关规定做好退学退费工作。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

(五)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管。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稳定工作台帐和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化解矛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六)严格学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

四、依法查处违规办学行为,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造良好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消费的意见》(川府发〔2016〕46号)精神,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要建立教育、发改、公安、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消防等部门参与的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招生,违规办学问题,进一步深入整治民办学校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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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