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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2015〕79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5-10-12 19:21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分享:

川教〔2015〕79号

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扩权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川教〔2015〕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二、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园资质合格、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办园行为规范,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收费合理,保教费收费根据办园成本参考本区域内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三、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享受政策

(一)财政政策。经认定授牌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纳入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等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各级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应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园长和教师学历提升和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奖补资金,将根据各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投入情况和效果进行分配。

(二)其他扶持政策。经认定授牌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办学用地、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在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培训提升以及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公办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和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五、管理和监督

各地应当定期开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复核确认工作。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剔除至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范围之外。自愿中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不再纳入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范围,幼儿园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招收的幼儿执行原相关协议政策,直至幼儿阶段学业结束。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要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招生规模、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定期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不断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和未按照相关协议开展办学工作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等为名进行高收费。

各地在2015年底前要制定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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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