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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川教〔2015〕28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川教〔2015〕28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5-04-21 19:20 来源: 分享:

川教〔201528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厅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教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及《关于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现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要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向教育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教育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校内规章制度制定、转变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办学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优化法律顾问人员结构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建立以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协助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推进法治机关、法治学校、法治单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顾问遴选工作制度。各地、各校、各单位要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遴选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遴选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将遴选条件、程序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候备人选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方可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采取专兼职结合的方式,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为依法治教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重要作用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围绕依法治教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化、常态化参与教育管理的途径和机制。法律顾问工作要贯穿于教育决策管理全过程,形成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务运行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本部门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要工作,协助本部门处理各类涉法事务。

鼓励和支持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教中发挥更大更重要作用。各地、各校、各单位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投资等,均应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能中的决策风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均应支持和吸纳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并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救助提供条件。法律顾问工作要主动适应教育发展新常态,提升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依法治教环境。

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情况交流、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针对教育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进行分析研判,鼓励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领导参阅。

各地、各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实施监督、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综合考核法律顾问的工作实绩、职业操守、社会评价等要素,作为续聘、解聘和重要依据,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机制。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将法律顾问费按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工作经费标准予以保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服务范围、方式、报酬、律师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机制。各地、各校、各单位要将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确保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全方位、各环节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五、进一步加强省教育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教育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建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法律顾问制度。探索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在健全厅法制机构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基础上,组建省教育厅法律顾问团,将各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纳入法律顾问团,协同开展法律事务服务工作。

进一步充分发挥省教育厅法律顾问团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厅法律顾问团主要职责是: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对其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后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前期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教育综合改革重大项目和重点问题可能遇到的法律事务进行研究、论证;对教育厅代拟起草的教育类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对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咨询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或修订;对以教育厅各行政处室名义或直属事业单位受教育厅委托对外签署的合同和协议文本,在报厅党组审定前,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重大信访接待、重大信访案件处理和重大行政调解工作及行政复议、教师、学生申诉案件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处理或代理涉及教育厅的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等。

各直属事业单位首次聘用法律顾问的时间不得迟于2015630日。各单位要在聘用法律顾问合同签订15日内,将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报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备案。

成人高校、中等及中等教育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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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