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函〔2015〕512号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同意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
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和《四川省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试行)》(川教〔2007〕16号)等规定,经对2015年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意授予西南民族大学等19所高校50个学科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议权(具体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级学科评议权的,评议范围为学科评议组成员中教授(研究员)从事专业所覆盖的各相应二级学科。学科评议组成员发生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在学科评议范围内开展评议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做好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评议通过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按规定报相应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教师申报高等学校没有评议权的学科范围内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由高等学校按规定报相应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评审。
四、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高等学校开展评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评议权的复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开展评议工作、擅自扩大评议范围以及不能坚持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况暂停其评议工作,直至收回评议权。
附件:同意授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议权学科目录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