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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外事函〔2014〕282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4-10-31 19:47 来源: 分享:

川教外事函〔2014282

 

关于加强对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间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含“西部项目”)项目规模日益扩大,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人数日益增加,部分推选单位出现了“重选派,轻管理”的现象,导致个别访问学者在外“游学”、“只访不学”、“携配偶和子女一同游学”等现象发生。尤其是近日部分参加西部项目高校专业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老师出现无故缺课、上课迟到、不服从校方安排等行为,严重影响留学质量和损害我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间国外管理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推选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公派访问学者留学期间管理工作。依照“谁选派,谁负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直接负责公派访问学者留学期间国外管理工作。我厅作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受理单位,将对受理范围内的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国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相关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各推选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地、本学校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做到派出前有要求,派出后有跟踪和检查,回国后有考核,避免“重选派,轻管理”,坚决杜绝“游学”、“只访不学”、“携配偶和子女一同游学”、无故缺课、迟到早退或其它违纪行为。在制定完善有关管理规定时,对对重点对访问学者报告的审核办法、留学人员回国后考核办法等进行研究和细化。

各单位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应于201411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各推选单位要有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公派访问学者国外管理工作。访问学者派出前,要进行行前教育,提出明确的留学目标要求;在外学习期间,要加强与派出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其在外情况。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2014年访问学者项目选派办法,留学人员须每3个月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派出人员每3个月提交一次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对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或审核中发现有较大问题者,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函报我厅和国家留学基金委。

特此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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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