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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14〕708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4-12-08 19:28 来源: 分享:

川教函〔2014708

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410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标准》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管理育人、构建和谐校园的迫切要求,是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科学治理的现实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周密部署,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校长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对《标准》的学习。要将《标准》纳入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校长和教职工充分掌握《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指导实践工作。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宣传板报、网络等方式面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有效推进学校治理法治化和规范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对照《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细化标准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学校要将《标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对照《标准》列出具体的差距条目,制定逐条整改的措施规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差距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整改。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标准》实施情况纳入督导内容,适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三、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实施《标准》为契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严格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要落实校长、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责任,把《标准》作为对学校和校长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使学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定一批实验区和实验学校,使《标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努力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治理水平。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2014123

 

附件:3255124216638991.doc  (220.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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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