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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通知(川教函〔2013〕647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3-10-14 20:54 来源: 分享:
川教函〔2013〕647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授予高等学校
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和《四川省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试行)》(川教〔2007〕16号)等规定,经对2013年申请授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材料进行评审,现将同意授予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对2013年申请授予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材料进行评审,同意授予四川农业大学等22所高校42个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具体见附件)。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级学科评议权的,评议范围为学科评议组成员中教授(研究员)从事专业所覆盖的各相应二级学科。
三、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在学科评议范围内开展评议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做好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评议通过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按程序报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教师申报高等学校没有评议权的学科范围内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由高等学校按程序报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评审。
五、今后,省教育厅一般在省评委会换届调整时,对各校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集中进行审核。各校学科评议组专家任期和换届时间原则上应与省评委会保持一致。
六、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校开展评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评议工作、擅自扩大评议范围以及不能坚持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况暂停其评议工作,直至收回评议权。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9月27日
附件:1913369365499433.doc  (45.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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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