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本信息 >> 政策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3-10-14 20:42 来源: 分享:
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高校退费办法。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执行。民办高校代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民办高校必须在收费标准批准后到省发改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民办高校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必须如实填写各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换领新证,并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
七、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如实标明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时,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新生录取时,应在录取通知书中向新生列出报到时需缴纳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开具合法合规的票据。省级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乱收费造成群体投诉或聚集等稳定隐患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省教育厅将通过核减来年招生计划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和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秩序和收费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