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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四川2013-2017年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的通知(川教函〔2013〕857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3-12-11 20:34 来源: 分享:
川教函〔2013〕857号
 
四川省教育厅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四川2013-2017年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政法委,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内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四川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的通知》(川教函〔2013〕628号,以下简称“互聘计划”),组织相关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和摸底,制订了人员互聘计划。现将各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上报的2013-2017年人员“互聘计划”汇总下达,请予以执行。
各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分别提出了拟任岗位及拟授课程的合作意向。其中,高校教师可到实务部门挂职或兼职的职位包括检察长助理、司法局长助理、法院审判部门副职、县公安局副局长、法官助理等;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可到高校承担的课程包括民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禁毒法、行政诉讼法、司法文书、审判管理等,可接受高校教师到法院审判部门挂职,到研究室、律师协会、公安局等兼职。相关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要提前谋划来年合作互聘工作,由高校法学院系与法律实务部门自行商定互聘具体人选,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备查,对接落实人员后,由学校联系人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互聘人员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汇总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现随文公布高校和省级相关部门相关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
各有关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聘计划”工作的实施,将其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措施,要深刻认识实施“互聘计划”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理论联系实际的需要,是人才培养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要将“互聘计划”作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聚焦点、着力点,增强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高校要主动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发挥双方各自优势,互惠共赢,在巩固和拓展交流平台上勇于创新和突破。特别要按照《通知》要求,共同建立完善人员互聘制度,切实加强高校法学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互聘计划”作为双向人才培养和提升素质的有效途径。
(附件略)
 
 
四川省教育厅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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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