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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1〕212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1-12-30 19:37 来源: 分享:

川教〔201121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级教师培训机构:   

按照《四川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提出的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为了做好教学名师的培养工作,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学名师  培养管理  办法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7印发

 

附件:

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精神,按照《四川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造就一批中小学教学名师的总体部署,实施“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培养计划”。为规范教学名师的培养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对象是经本人申报与学校(单位)推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议,由省教育厅审定公布的人选。

第三条  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应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名师应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育理论先进,教学技能精湛,教学业绩突出,育人成效显著,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获得广泛认同。

 

第二章  培养与管理

 

第四条   按照“选、培、管、用”一体化的原则,对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分学段和学科进行为期3年的培养培训,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培养培训重点帮助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牢固树立职业理想,坚定教育信念与责任,着力更新教育知识,重点提高教学创新能力、学术研究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水平,提升教育理论和学术水平,促进其实现从“经验型教师”向“专家型教师”转型,帮助其尽快成长为教学名师和有较大影响的教学与学术领军人才。

第六条  以“坚持育人为本,突出实践取向,促进终身学习”为基本理念,参考四川省特级教师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精选培训内容,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实施个性化的培养,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养与师德修养、教育思想与教育科学、学科知识与发展前沿、课程与课堂教学、教育教学研究等。

第七条  培养培训将集中培训与自主研修相结合,采取集中研修、课题研究、岗位研修、团队研修、名师访学、区域示范、资源研发、经验总结等方式进行,突出个性化、过程化特点。

第八条  三年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应充分把握项目特征和个体差异,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秀专家和一线导师,科学设计培训课程。授课团队中省外(校外)专家和特级教师等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为教学名师培养对象配备理论和实践“双导师”,进行小班化培训和跟踪式指导。

第九条  鼓励、支持教学名师人选组建工作室或项目组,开展学术研究,反思、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论文,著书立说。有计划地组织研发、出版一批体现项目特色,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

第十条  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研制教学名师成长档案袋,培训机构与任职学校为教学名师建立成长档案袋,由培训机构、任职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名师人选如有工作等变动,其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州)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人选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有关培养培训活动或无法完成学习任务的,有违法违纪、违反师德规范要求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四川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资格。

第十三条  对培养期间表现突出的教学名师人选,省教育厅将提供高级研修和异地访学。

 

第三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和任职学校要通过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学名师人选的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由任职学校对教学名师人选进行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年度考核,由培训机构对其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报市(州)、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和机构考核均合格方可继续纳入培养,否则取消资格。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是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由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实施的系统工程。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教学名师的培养计划的统筹管理工作,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对培养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估。同时,设立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培训研修、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考察学习、资源开发、成果推广等。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人选的管理与使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为其参加培训学习,进行在岗研修和课题研究,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创造条件。各级教师研训机构应为其提供学术交流机会,搭建展示平台,充分发挥教学名师人选在教师专业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省级教学名师人选任职学校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培养,支持教学名师人选参加各种学习研修、示范引领、结对帮扶等活动,并在工作安排、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名师人选任职学校应每年为其提供外出学习机会。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要定期检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情况,督促相关配套政策、经费等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选聘高水平的项目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制定具体的培养培训方案、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与指导,确保高质量完成培养培训任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督察组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建立培训质量信息跟踪与反馈系统,定期发布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调研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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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