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9]232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招考委、语委,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团,各普通高校,厅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经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决定《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和<四川省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川教计基[1990]192号)等258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四川省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的通知》(川教基[1991]21号)等37个规范性文件拟做修改;《四川省教委、四川省招委印发<四川省中等师范学校招生面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师[1990]3号)等73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中小学、师范学校勤工俭学周转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川教勤字[1983]8号)等71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此次公布继续有效和2008年5月1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对于拟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将在
特此通知。
附件:
1、四川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