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9〕94号
四川省教育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直管项目学校:
为了加强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09]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和省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重建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工作的通知》(川财办[2009]14号)要求,请各市州教育局认真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工作,抓紧组织实施,确保灾后学校重建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川财办[2009]13号文件规定使用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于未列入国家批复专项规划和省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学校及项目,必须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坚决杜绝侵占、截留、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恢复重建 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