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9〕280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
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教育部、卫生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结合目前我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工作现状,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学校的应对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重新修订了《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州)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将《方案》下发至所辖县(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并认真组织学习。原《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 卫生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17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川教[2009]227号)同时废止。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指导学校按《方案》要求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调整学校现有防控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做好学校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按确诊病人的病情轻重和患病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实施居家、在校休息治疗或住院治疗工作。居家和在校休息治疗患者症状消失后24小时,且晨检无异常即可正常上课,无需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对密切接触者无须集中医学观察,可正常上班、上课,但学校应要求进行健康状况的自我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接触病例后5天,一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衣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必须坚持每日是时晨检、午检,寄宿制学校应坚持晚查健康工作,并做好记录。高等学校要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寝室长等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要求其暂停上学,并及时就医。待急性呼吸道症状消失24小时后,且晨检无异常即可正常上学,无需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学校停课及停课期间学生管理,复课标准和复课后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要求按《方案》规定严格执行。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本学期和今冬明春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学校 防疫 方案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