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8〕311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标准》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的标准;也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贯彻实施《标准》作为本地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工作,列入当地教育整体发展之中,精心部署,积极创造条件,着力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以保障。
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时,应按《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同时,尽快整改目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中小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我省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得到全面提升。
附件: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学校 体育卫生 试行标准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