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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262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7-10-25 20:44 来源: 分享:

 

 

 

 

川教〔200726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要求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通知》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开展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要会同民政、公安、卫生、劳动保障、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全面摸清本地区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的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资格、办学许可证、教学设施设备情况、安全情况、卫生保障情况、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依法清理和规范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清理整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定期复核审验制度。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经许可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基本办园(所)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补办办学许可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或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办学,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坚持设置标准,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满足需要、符合条件、合理布局、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要严格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坚决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切实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切实把安全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幼儿安全。

五、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校车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7]236号)的精神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校车的安全排查和检验工作。各地要在近期专门开展一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或接送幼儿的车辆的专项排查。重点检查车辆安全状况、运营资质以及驾驶员的合法驾驶资格等,不合条件和要求的,严禁使用。各地要指导督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有车辆和用于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进行安全检验。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力量办园的发展。对依法办学、规范办园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给予大力扶持;对违规办园的要依法取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充分认识全面清理整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不得搞形式、走过场。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前教育纳入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市、州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进行检查;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200711月底前结束,并于20071215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四川省教育厅基教处。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我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贯彻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办  学前教育  机构  管理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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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