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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和报送材料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7]529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7-10-29 20:44 来源:教育厅 分享:

川教函[2007]529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发放和报送材料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省200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专项资金预算已经下达到各高校。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评审材料报送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机构建设

各高校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关于“原则上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落实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足额配备有责任心、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并保证足够的办公经费和场地。资助机构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同时,学生资助工作涉及学生、财务、教务、后勤等管理部门,以及院、系、班级等具体教学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各项资助工作。

二、名额分配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学生学籍进行分配和管理,下达到各高校的名额包括联合(挂靠)办学点、非内设二级学院的在籍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高校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中应向特殊专业(农林牧水地矿油核)倾斜;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要体现助困,适当向特殊专业予以倾斜。

此次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2007年秋季学期的经费,发放对象按一学年资助标准一次性评审。

三、评审及发放

各高校要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要求, 制定具体细则和管理办法,根据分配的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范围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是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优秀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般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第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第三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各档次认定标准和各档次学生数量,由各高校根据省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要求既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获得有力资助,又要保证一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资助面,还要充分考虑各院、系的平衡,做到不同院、系条件相同的学生待遇平等。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均须按照一学年的资助对象进行。其中国家奖学金经批准后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批准后分两个学期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则必须按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四、校内和社会资助

各高校在安排国家奖助学金工作时,要把国家奖助学金与校内各项资助、社会资助结合起来,作出统筹安排。按照中央和省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高校必须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这将作为考核各校资助工作的重要标准和学校招生计划安排,以及各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民办高校要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任务高校的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招收一年以上(含一年)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高校,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的规定,对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进行评审和发放,并按规定按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将助学金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

六、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请各校在组织评审、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并按时上报以下主要材料:

1、各高校学生资助机构情况:请填写《四川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一,一式一份)。

2、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一式二份);《__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审批情况表(请各校自行制作,表中主要内容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班级或年级、院系、学校资助管理机构、校领导的评审意见等,按照初审名单的顺序一式二份,分别装订成册);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每生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按照初审名单的顺序一式二份,分别装订成册)。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一式一份);《__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三,一式一份)。

以上三种材料,请于1031日前按要求份数报送省教育厅,同时报送相应的电子文档。

4、国家助学金评审:学校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助学生人数,分档次学生、发放情况等,一式一份)、《__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四,一式一份);《__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表样见附件五,只报送EXCEL电子文档)。

国家助学金发放上报材料,请于1115日前按要求份数报省教育厅备案。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任务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企业办高校),请于1130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EXCEL电子文档和《××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填本校数据,学校盖章,一式一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报送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接收材料单位:四川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886118766;传真:0288615944586121660;电子邮件:SCXSZZ@163.COM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对惠民为民、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请各校加强领导,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做实。各校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请及时告知,以便尽快研究、协调、解决。

附件一:四川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表

附件二:__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三:__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四:__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附件五:__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07cjh529fj2.xls  (26.50k)[下载]
附件2:07cjh529fj1.xls  (16.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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