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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276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7-11-12 20:44 来源: 分享:

 

 

川教[2007]276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有关普通高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2007学年秋季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专项资金预算已经下达到各校。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相关材料报送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机构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足额配备有责任心、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场地。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同时,学生资助工作涉及学生、财务、教务、后勤等管理部门,以及系、班级等具体教学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各项资助工作。

二、名额及资金管理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2007年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学生学籍进行分配和管理,已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学校的名额包括各所属学校(含分校及联合办学点)的全日制中职在籍学生。

国家助学金预算及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下达并拨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下属教育部门及本级直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相关工作,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任务的高校负责本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技工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

此次国家助学金,是按一学年下达资助名额,按2007年秋季学期下达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的资助对象,除中途退学等特殊原因外,均应按一学年资助。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按分担比例筹足资金,并将本学期的经费一次性拨付到学校。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是根据2006学年在校学生数量进行测算,与实际发放数量可能会存在一定差距。请各校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给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切实做到“应助才助,应助尽助,不重不漏”。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经费与实际存在缺口的,各地及学校应采取措施,切实按照实际应该发放的人数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及省属学校实际资助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中央财政补助等,研究完善措施。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经费超过实际发放数量的,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学期使用。

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评审及发放

各校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要求, 制定具体细则和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各地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条件确定资助对象,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县级市、区的城区属于城市范畴。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是城市低保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低保证》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学校认真考察和评审。

一年制、二年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属于资助范围。五年制高职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一、二年级学生属于资助范围;进入高职阶段以后,纳入学生学籍所在高校对高职学生的资助范围。

在不同时段报名的学生皆应纳入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按照一学年的资助对象进行,按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中途辍学离开学校的学生应该从离开的当月(如当月国家助学金已发放则在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除个别位置偏僻、远离银行金融机构的学校外,学校应及时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四、校内和社会资助

各校在安排国家助学金工作时,要与校内各项资助、社会资助结合起来,作出统筹安排。按照中央和省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校必须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这将作为考核各校工作的重要标准。

五、材料报送要求

1、资助工作人员信息

请省属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于11月底之前报送《四川省属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

尚未成立本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的市(州)、县(市、区)请及时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补报《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情况等材料

教育部决定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请根据四川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指标体系>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贷函[2007]15号)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逐级上报。

川财教[2007]110号文件要求市、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省属中职学校于1130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教育厅,现不再报送。请根据贷函[2007]15号文件要求在1130日前报送汇总表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和汇总表2《中等职业学校各类资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市、州仅报送EXCEL电子表格,省属中职学校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和已盖章的纸质表)。省属中职学校在报省教育厅之前先行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属技工学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接收材料单位:四川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886118766;传真:0288615944586121660;电子邮件:SCXSZZ@163.COM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对惠民富民、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请各地、各校加强领导,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做实。各地、各校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请及时告知,以便尽快研究、协调、解决。

附件:四川省属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情况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中职学校  国家助学金  评审  发放  通知

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8印发

附件:0_07cj276fj.xls  (16.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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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