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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7]206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7-09-11 20:50 来源: 分享:

 

 

川教[2007]206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与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坚持依法办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和规范学生实习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转变,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是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的重要文件。现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性性教学环节,是学生接触社会、接受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了解岗位知识、培养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实行“2+1”的教育模式,确保学生第三学年进行顶岗实习。各地、各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从培养技能人才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职业学校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工作。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促进学生成才打下扎实基础;坚持以能力为本位,努力提高学生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坚持以法律为保障,保证学生的各项权益受到保护,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我省校企合作共同教育、培养、管理学生的技能人才培养途径。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与服务,研究制定学生实习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负责协调、检查、评估区域内(行业内)中等职业学校和接受学生实习单位的工作。要加强与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加强对学校与合作企业(单位)依法订立及履行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在职业学校、企业、学生家长平等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依法签定联合办学、共同育人的合同,推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内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的实际问题,对《办法》和本《通知》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在新学年开学前印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同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要紧密结合定单培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办学模式改革,积极探索职业学校顶岗实习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企业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对实习方式、实习前准备、实习中要求以及实习的考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实习内容、形式和管理方式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提高。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学校不得另行收取学生实习的任何费用;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不得违背《办法》相关规定安排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和无安全保障的顶岗领导。

四、职业学校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考察和选择学生实习单位和生活环境,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应本着就地就近和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实习场所,与实习单位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重点对管理办法、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安全、劳动报酬、学生权益、实习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为学生办理相关劳动保险。职业学校要按照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业顶岗实习。各校在同一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20人,同时要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服务,集中实习人数超过100人,学校安排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职业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要加强对学生实习操作的检查与监督,严防事故的发生;要按照《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手册》第五章“实践性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的要求,对实习教学组织、实习教学责任、实习教育管理与实习教学成绩评定等进行合理组织、认真实施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生实习体系,努力提高实习管理水平。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纪律,虚心学习,尊重指导教师(师傅),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参加有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提交实习报告(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后,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校内学习成绩和实习成绩同时合格者,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要切实发挥企业、行业在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和建立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制度。国家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的实践提供必要条件,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七、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领导,加强实习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把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工作之一,纳入示范性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县级职教中心建设、重点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从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生实习备案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职业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在组织学生实习前,将实习企业名称、实习学生情况、实习管理办法及责任人等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部门备案,实习过程只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对实习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职业学校和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推广成功经验与模式;对违规办学,在学生实习中不按《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或隐瞒实情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职业学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财政部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8月8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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