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7]234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现将《财政部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试点范围不包括四川。据了解,此项工作将于明年进行推广。按照现行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将会同步推进。目前,我省各有关高校必须按照与经办银行的合作协议,继续推进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根据《通知》要求,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为避免学生重复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方便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学费与住宿费的标准及时将贷款划付至学校帐户,请各高校根据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认真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学生 贷款 试点 通知
抄送:各市州教育局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