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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继续执行“四川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通知(川教[2006]263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6-11-23 20:52 来源: 分享:

日期:2006年9月29日

    
  川教[2006]263号
  
  四川省教育厅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关于继续执行“四川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合作协议书”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各经办银行: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要求,2005年1月10日,四川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了《四川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自《协议书》签订以来,四川省教育厅、各省属高校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经办银行通力合作,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从2005年初至今年8月底,共计向省属高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超过2.64万人,发放金额约1.69亿元,已审批贷款人数2.74万人,合同金额约3.35亿元。根据《协议书》的规定,省属各高校与对应的各经办银行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之外,还广泛开展银校合作。多数高校与经办银行经过两年的磨合,增进理解,相互体谅,求同存异,逐渐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我省建立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和新机制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并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根据《协议书》中关于“协议执行两年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再执行两年”的规定,最近,经四川省教育厅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协商同意,决定将《协议书》继续执行两年(即2006/2007学年、2007/2008学年)。四川省教育厅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将总结《协议书》执行两年来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协议条款,研究、制定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下发以前,请各省属高校与经办银行按照原协议规定,继续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同时要加强与经办行的沟通协调,积极确保全面合作协议有关内容得到落实。
  请各学校和经办银行紧密合作,抓紧时间尽快开始办理新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及发放手续,使贫困学生能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确保正常学习与生活。对毕业生违约率较高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的贷后管理和催收工作,严格借款学生毕业确认手续,对恶意欠款借款人要在校园网上公布其姓名和工作单位。学校要与经办银行一道,配合开展诚信教育和个人征信系统宣传。同时,请将协议书执行两年来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一式三份于10月底前报送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川省教育厅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高校 助学贷款 协议书 通知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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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