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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6年度国家助学奖学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的通知(川教[2006]268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6-11-23 20:52 来源: 分享:

日期:2006年10月18日

    
  川教[2006]268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6年度国家助学奖学金、
  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的通知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5]13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5]139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校2006年度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 名;四川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四川省政府助学金名额指标 名。请你校按如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时组织开展2006年度国家助学奖学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当向校内艰苦专业以及其他国家重点保护学科的学生倾斜的原则,严格避免同一名学生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中两种及以上资助的现象,严禁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此次下达的四川省政府助学金是按“农村学生每人每月120”计算拨款额度,各校可在拨款额度内增加四川省政府助学金名额。除此以外,各校应在限额指标内进行等额评审,不得随意增减名额。
  三、学校要在认真做好组织申请、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做好助学奖学金发放工作。将国家奖学金、四川省政府奖学金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将国家助学金、四川省政府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并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将奖助学金的发放金额、进度等情况及时告知学生。
  四、国家助学奖学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经济资助。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川财教[2005]138号和川财教[2005]139号文件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国家助学奖学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助学奖学金评审与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落到实处。我厅将对学校开展助学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务于2006年12月25日前将“2006年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2006年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2006年获四川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2006年获四川省政府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2006年获国家助学奖学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学生统计表”一式二份及软盘(Excel电子文档)报送省教育厅计划基建财务处。
  联系电话: 028 86115561
  附件:
  1、2006年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2、2006年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3、2006年获四川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4、2006年获四川省政府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5、2006年获国家助学奖学金、四川省助学奖学金学生统计表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高校 奖学金 名额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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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