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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教[2006]259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6-11-23 20:52 来源: 分享:

日期:2006年10月9日

    
  川教[2006]259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厅内各有关处(室):
  《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规程》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规程》 通知
  抄送: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教育战线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强化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是全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厅长总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设在学校安全管理处)综合协调督促;相关处(室)结合业务工作具体落实的管理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管业务必须管业务范围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三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厅的具体安排,结合实际加强指导督促,为基层作出表率。
  第四条 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熟悉并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和安全工作知识,自觉把确保安全的要求融入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厅的学校安全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地方性学校安全工作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
  2、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3、其它部门涉及学校安全工作法规、规章草案的会稿;
  4、编制学校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部署全省学校安全工作;
  5、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总结研究和形势预测;
  6、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7、指导督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
  8、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
  9、学校安全问题的申述、复议和应诉;
  10、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厅领导和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1、厅长为组长;
   2、厅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为副组长;
  3、成员处室有:厅安办、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基建财务处、组织干部处、人事处、督导办、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学位办、民族教育处、师范教育处、宣传思想工作处、高校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对外交流合作处、纪检监审处、学校后勤与产业处。
  第七条 厅领导班子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1、厅长是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领导全省教育战线学校安全工作;掌握全省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指导制定相应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指挥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
  2、厅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以分管业务为职责范围,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督促分管处(室)主动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其中:
  (1)分管安全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具体指导、协调全省学校安全工作。
  (2)总督学负责全省学校安全的督导工作。
  (3)纪委书记指导督促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
  (4)机关党委书记指导督促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厅安办作为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1、组织地方性学校安全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2、编制学校安全工作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学校安全工作重要制度;
  3、掌握全省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研究重大(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4、督促战线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5、组织厅机关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承办上级组织的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相关工作;
  6、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处置,指导督促一般事故处理,参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7、组织、指导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指导协调其他处(室)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9、承办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负责做好其业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基本要求是:
  1、根据上级和本厅的部署,把确保安全要求纳入业务工作通盘考虑,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四同时”(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动态,指导督促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作好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指导督促一般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4、主动加强处(室)间沟通配合,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厅领导并通告厅安办和厅办公室,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挡。
  5、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厅领导确定负责单位。
  具体职责分工为:
  (1)厅办公室负责安全工作信息对外报送和战线保密工作,协调厅内各处(室)工作;
  (2)政策法规处归口受理因学校安全方面问题导致的申诉和行政应诉;负责指导督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3)计划基建财务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校舍、基建安全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4)组织干部处、人事处、纪检监审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和安全工作不落实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人事处同时负责指导督促不合格教职员工的清退工作;
  (5)基础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6)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中等职业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7)高等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8)学位办负责指导督促高校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
  (9)民族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民族地区学校、内地民族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0)师范处负责指导督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配合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等指导督促高等师范院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11)宣传思想工作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政治稳定、治安保卫、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12)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高校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3)科学技术处负责指导督促高校科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4)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疾病(传染病)防控及军训的安全管理工作;
  (15)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督促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6)督导办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执行安全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17)学校后勤与产业处负责指导督促校办企业、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信息处理
  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及时传递学校安全工作信息,确保安全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情况。信息传递以书面形式为主,辅以电话等其它方式。
  1、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包括制度制定执行、责任分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发生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典型经验、先进单位(个人)等内容。
  2、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及时报办公室和厅安办;对人员有较大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告厅办公室、厅安办和厅领导。在基层出差的教育厅工作人员遇到当地发生事故,应及时将了解到的事故情况向厅报告,并按要求参与指导督促当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发出《值班报告》或通知有关单位(人员)。
  3、厅安办要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应专题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 文件处理
  1、厅办公室收到安全工作文件后,提出经办单位和要求的意见,按规定程序送厅领导批示;重要急件同时复印送厅安办进行准备;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交厅安办,由其请示厅领导后办理。
  2、发文。厅安办发出的综合性文件要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其他文件送相关成员。各处(室)发出的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送厅安办留存。
  3、会签。厅安办制定涉及重大制度和措施的文件,应与相关成员单位会签;各成员单位制定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须与厅安办会签。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
  1、一般安全事故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处理(必要时厅安办派人参与),相关情况及时通告厅安办。
  2、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厅安办牵头组织处理,厅领导按《四川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预案(试行)》的要求到现场指挥。
  3、省政府、厅领导批示要求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处理的,由厅领导决定牵头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工作检查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到基层检查指导,应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相关信息及时通告厅安办。
  2、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其它成员单位参加配合;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由厅安办牵头组织,其它成员单位参加配合。
  3、上级部门对我省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由对应成员单位牵头安排,厅安办配合;综合性的安全工作检查由厅安办牵头安排,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厅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工作。特殊情况应适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教育厅中心学习组要把学习安全工作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具体安排由机关党委负责,厅安办协助。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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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