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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川教[2006]321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6-12-21 20:47 来源: 分享:

 

 

 

川教[2006]321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成人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一年来,在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广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在任务重、困难多的情况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勤奋工作,开拓创新,有力地保证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就业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弘扬敬业奉献精神,表彰宣传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学院、有关成人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学院、有关成人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
    2、领导重视,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高校的“一把手”工程。学校坚持以就业和市场为导向,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并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教学评估的核心指标。学校领导班子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共识,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全校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3、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三到位”和“四化”建设明显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热心为毕业生服务。学校就业指导水平明显提升,“双选”活动成效显著,毕业生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就业人数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增加。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热情为用人单位、毕业生服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了毕业生思想教育,定期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开设了毕业生就业指导员课或专题讲座,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创业观。
    5、加强了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建立了规范的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广泛收集用人单位信息,开展了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依法维护学校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6、按时按质完成省教育厅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地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签约进度和就业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的通知》(川教[2005]160号)要求上报有关毕业生就业信息。
    先进工作者: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任劳任怨,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择业就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维护学校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3、开拓进取,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就业工作成绩突出。
    4、积极从事毕业生就业研究工作。
    三、评选比例及名额
    拟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40个左右;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按应届毕业生人数(含研究生,下同)在6000人以上的,每个学校原则上推荐3(含研究生单位1人)人,毕业生人数在3000至6000人的,原则上推荐2人,毕业生人数在3000人以下的,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1人。
    四、评选办法
    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采取由学校自荐、推荐,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小组评选,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办法进行。
    五、评选要求
    1、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评选条件,在总结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上,由学校就业部门自荐或推荐符合条件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名单,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
    2、各高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表式附后)及先进事迹材料,由学校盖章后务于2006年2月底前各一式两份打印上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先进集体材料同时用电子邮件报送:
jwgsx@163.com)。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
    3、评选先进工作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校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经学校审核上报省教育厅评审表彰。
    4、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评选资格。
    六、表彰办法
    评选表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四川省教育厅分别授予“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对获奖的先进工作者,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联系电话:028-86110614、86157289
    附件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附件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四川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高校   毕业生   评优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06cj321fj.doc  (40.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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