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函[2006]46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省内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5号文转发给你校,请你校接此通知后,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外国教材使用的规定,按教育部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教育厅高教处。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教育部  外国教材  管理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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