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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川教[2006]167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7-03-14 20:47 来源: 分享: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川教[2006]167号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土资源避、建设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推动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就大力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本世纪头20年是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高等教育在我省会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作用,推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是我省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民办高等教育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方面,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提高劳动力素质和生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与有关省市相比,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还有较大差距,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必须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相思,积极探索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新路子。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发展民办高等教育要坚持走多样化的发展路子,尊重广大群众首创精神,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科学定位与注重特色的发展思想,在促进总量增长的同时,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推进发展的着力点,积极优化学科和层次结构,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发展,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以及自身优势,设置特色专业和学科,以特色求发展,增强活力和竞争力;要坚持统筹规划、持续协调的发展战略,把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与调整和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相结合,与公办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相结合,形成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努力提升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
  坚持积极推进发展,依法规范管理,着力提升发展水平的方针。到2010年,努力实现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占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的比例达到25%左右的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新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主要依靠民间力量来举办;积极发展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院校;力争在民办高校中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积极发展非学历高等教育,各类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人数有大幅度提高;培育出一批竞争力强、管理水平高、学生就业前景广阔、社会声誉好的民办高等学校和教育集团。力争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增长速度、规模效益、办学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四、全面开放民间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办学领域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规定的一切办学领域和形式,都鼓励积极探索和实践,鼓励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选择多样化的投资形式和办学形式,实现办学主体、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举办高等学历教育。优先扶持培养现代制造业、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鼓励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之间合并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
  ——鼓励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采取新机制、以多种形式创办独立学院,支持省外知名高等学校来川举办独立学院。充分发挥企业的各种优势,鼓励企业与公办高等学校就某一专业领域、某一项目合作办学,在资产明晰的前提下,实在互利双赢。
  ——继续发挥经批准设立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的作用。支持试点院校依据办学特色和优势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支持试点院校创造条件,申办高等职业学校。
  ——鼓励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在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结束后,其肄业生可以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自学考试,原已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和学分,可以转换为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鼓励部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的民办高等学校开展自学考试专科层次的应用型专业的办学试点。支持民办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培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与促进就业相结合。
  ——正确引导,科学定位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方向,以需求为导向,突出发展特点。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等方面加强引导,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更加贴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办高等学校要紧扣现代制造业、服务业等急需大量人才的行业及产业发展需求办学。放开搞活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同时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既可以举办学历教育,又可以开展各种非学历的职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既可举办普通高等教育,又可举办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既可举办高等教育,又可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等等。

  五、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引导民办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学质量,注重办学特色。牢固确立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加大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有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上规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培育出自身品牌。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民办高等学校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办学秩序。坚持诚信办学,杜绝乱打广告、非法招生、乱发文凭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督导,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六、积极创造有利于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人才保障环境
  ——打破从事管理中的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对民办高等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的户籍管理、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政策,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办学校等事业单位干部、教师、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有关规定辞职从事民办高等教育工作,各单位应予以支持;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创办民办高等学校或到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其档案可委托各级政府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在民办高等学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鼓励企事业专业技术、管理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民办高等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允许公办高等学校和企事业的在职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犯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民办高等学校兼职。
  ——鼓励聘用政府高级职员、外国研究机构成员、外国大学教授、跨国公司高级经理等到民办高校担任兼职教授。
  ——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七、完善并落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民办高等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其所需教育用地,当地政府要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给予大力支持,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国内外经济组织、慈善机构全额捐赠建设,建成后交由高等院校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运行的民办高等院校,可以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凡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资建设并独立运行管理的民办高等院校,属于兴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技能培训学院的,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除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学院以外的民办高等院校,凡批准的学生学费标准低于或相当于省内公办高校收费平均水平的,可以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凡批准的学生学费标准高于公办高校收费平均水平的,不予减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发展。政府采取各种奖励措施,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高等学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票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或者设立公益信托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捐资财产,依照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捐资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等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等学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优惠政策。民办高等学校在产权置换、兼并收购国有资产时,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民办高等学校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为民办高等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把民办高等学校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对民办高等学校申请贷款用于自身发展的,应按国家的关政策提供信贷优惠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高等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高等学校可以用学生公寓、师生餐厅、校办企业资产等属于非教育设施的财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开展助学贷款业务。

  八、保障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享有平等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学生享有与公办高等学校教职工、学生平等的合法权益。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为民为高等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任职资格评审等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服务。允许教师在公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保障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评审、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龄和工龄计算、档案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保障民办高等学校的受教育者在表彰奖励、升学、职业资格考试、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利。
  ——民办高等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利,保证受聘教师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相应的业务进修、在职培训等继续教育。民办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为受教育者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九、切实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办高等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努力提高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扎实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建设,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拓宽思想政治教育途径。民办高校要深入开展学风、校风建设,大力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精心组织校园文化活动,重视人文环境、文化设施和校园观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切实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民办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按1:200至1:250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每个班要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大力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培训工作;切实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十、优化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政务环境
  ——严格依法行政,改善并优化政务环境。对民办高校设置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创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要根据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全面废除和修改各种歧视、阻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和规定,构建对不同所有制高等学校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办高等学校的关的政策,要广泛征求和听取民办高等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各类媒体,将发展规划、教育政策,法规、规章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加政策的透明度。
  ——各部门对涉及民办高等学校的现有的各类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面各民办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由收费单位向学校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制止对民办高等学校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规范各种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民办高等学校进行检查评比。
  ——教育部门要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实施管理和监督,切实担负起对民办高等学校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管理监督的责任;要按照高等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估制度,开展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教学质量、财务管理等的督导评估工作,确保高等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确保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涉及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部门和单位,如计划、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在发放文件、融通资金、办学指导、信息和管理咨询、发展战略、教育市场开拓、国际合作,水平评估等领域为民办高等学校提供服务,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和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民办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和严重干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典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社会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管理等民办高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民办高等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行业自律。

四川省教育厅 
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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