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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05〕432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5-11-18 20:07 来源: 分享:
 

日期:2005年11月15日

    
  川教函〔2005〕432号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省内各高等院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离休干部 护理费标准 调整 转发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15日印发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文件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组通[2005]62号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机关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5]2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及所需费用按组通字[2005]29号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1月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
  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六、本通知自2005年8月起执行。
  
  
  主题词:离休干部 护理费标准 调整 转发 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5年11月8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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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