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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5]139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5-12-14 20:07 来源: 分享:
 

日期:2005年9月16日

    川财教[2005]139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文件的精种,决定设立“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现将《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9月16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参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设立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省地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四川省政府奖学金和四川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以下简称省奖学金,省助学金)。
   省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省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资助2000名学生。
   省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省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城镇学生每人每月90元、农村学生每人每月12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2万名学生。
   第三条 省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省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上述省奖学金、省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方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l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省助学金,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四川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四川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省奖学金和省助学金,当年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参评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八条 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四川省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5日前确定并下达各高校的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2、各高校根据下达的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30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 省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省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省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四川省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州)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市(州)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开始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开展2003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财教[200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请点击下载或打开查看附件)
   1、四川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四川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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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