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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项目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1-06-15 17:31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分享: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利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监督

方式

3

行政确认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的确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高校学生工作处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确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

电话:028-12345

4

行政确认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

发展规划处校外教育监管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不予变更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4.送达责任:将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核确认的决定书由执法人员送达给申请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教育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开展年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

电话:02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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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