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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1-10-13 11:07 来源:教育厅 分享:

川教办案〔2021〕90号

四川省教育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1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蜀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办法的建议》(第1222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收费办法的建议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2020年初,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应合理收费,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统一认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市(州)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我们将积极支持地方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供给,并坚决查处民办幼儿园乱收费的问题,切实缓解老百姓“入园贵”难题。

二、关于健全完善幼儿园等级评定体系的建议

按照《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园和营利性民办园,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对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中央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我们将依法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同时我们将按规定对其进行等级评定,促进质量提升。对普惠性民办园,我们将积极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探索实施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参照公办园按等级进行收费,逐步建立普惠性民办园“办学质量—等级评定—收费标准”联动机制,促进民办园不断提升办园质量,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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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