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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第09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1-10-13 11:34 来源:教育厅 分享:

川教办案〔2021〕126号

四川省教育厅

对省政协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第0939号

提案答复的函

张泽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中小学校干部管理层级的建议》(第0939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学校去行政化的问题

“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探索方向。目前,相关政策规定未就中小学行政级别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因为历史上形成的已明确或未明确中小学不同层级行政级别的现象客观存在。各地在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中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有的地方已不再明确;有的地方受各种因素制约,仍保留机构规格和领导人行政级别。

鉴于中央尚未出台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后相关的配套政策,当前由省上出台文件统一取消中小学行政级别条件尚不成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探索,逐步推动该事项稳妥、有序落实。

二、关于减少中小学干部管理层级,实行三级管理的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目前我省对中小学领导人员实行分级分类、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管理职责,结合本地中小学校规模、类型、学段等实际确定管理范围。调查发现,《提案》中内江市隆昌市与泸州市叙永县、宜宾市翠屏区的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不是管理原则和层级的差异,而是管理范围的不同。综上情况,《提案》中关于减少中小学干部管理层级的建议,实为调整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范围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可由本地组织人事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确定。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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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