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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930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3-05-19 16:26 来源:教育厅 分享:

赵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化解“肠梗阻”难题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顺利落地落实的建议》(第930号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自《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按照国家分类改革决策部署,我省先后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开展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和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从分类登记时间、分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分类登记的流程等方面进行细化指导,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

二、工作推进情况

近期,我们会同民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制定《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现有民办高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明确选择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登记流程,稳妥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您建议中提出的土地划拨转出让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规定,原划拨使用权的民办学校持相关资料,可以向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就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各地推进情况及存在的困难,牵头协调民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指导,“一校一策”的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保护并进一步调动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

再次感谢您对四川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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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