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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下达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学位〔2020〕7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0-04-20 08:54 来源:教育部 分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4年-2019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1),以及抽评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2),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二、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

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3),现已完成整改的,2020年根据有关安排接受复评。其他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在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

四、接受复评的学位授权点,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五、抽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2),以及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4),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六、根据合格评估结果,撤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鞍山热能研究院的硕士学位授权。

七、限期整改和撤销授权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其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权并招收硕士研究生。

附件:1.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2.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结果

3.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4.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2020年4月13日

    【政策解读】落实质量保障主体责任 严把学位授权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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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