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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8282866/2024-0000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4-02-04
  • 发布日期:2024-02-05
  • 文号:川教〔2024〕4号
  •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内各地方属普通本科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现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4年2月4日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就业—招生—培养”联动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申报、审核、备案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为导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动态调整,不断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办出特色水平,增强服务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的能力。

第四条  教育厅根据不同高校的办学类型和发展定位,加强高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宏观统筹管理,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分类指导。支持高校设置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鼓励高校主动升级改造现有专业,合理设置交叉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专业,加强行业紧缺人才培养。

第五条  教育厅对高校设置专业实行省控机制,严格控制设置全省布点较多、毕业去向落实率偏低的专业。严格控制艺术学、教育学和管理学专业新增布点;非艺术类本科高校原则上不新设艺术学理论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非医学类高校原则上不新设医药卫生类国控、省控专业;非师范类高校原则上不新设教育类专业。

第六条  高校设置专业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满足学生多元化培养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愿望。高校应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基础条件等,科学制定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以此为依据设置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第七条  高校设置专业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或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测等相关制度。

 

第四章 专业设置工作程序

第八条  高校专业设置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请备案或审批工作。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以教育部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九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由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一)高校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申报备案专业,须提前一年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预备案;高校正式申报备案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专业类)。

(二)高校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新设专业(含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拟新设专业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三)高校于规定时间内通过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报专业基本情况、申报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及课程基本情况、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学条件情况等。

(四)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接受教育部专家线上评议,公示期为一个月。

(五)公示期满后,高校于规定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收集的评议意见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厅,并按规定在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上传补正材料。

(六)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提交的专业申报材料(含补正材料)进行复评,形成复评结论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国家控制类专业,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高校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新设专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拟新设专业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二)高校于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报专业基本情况、申报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及课程基本情况、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学条件情况等。

(三)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接受教育部专家的线上评议,公示期为一个月。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于规定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厅,并按规定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上传补正材料。

(五)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提交的专业申报材料(含补正材料)进行复评,形成复评结论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医学学科门类(代码10)、公安学类(代码0306)和公安技术类(代码0831)专业由教育厅商请省级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高校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下同)以及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开办专业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按专业设置程序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站提前报请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变更开办专业获批后,于当年或次年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开放期间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通道进行备案。按程序获批延长招生有效期的合作办学专业,应及时更新招生有效期。

 

第五章  专业调整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统筹、高校自律的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机制。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毕业去向落实率连续两年低于50%的专业,高校须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或国家控制类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五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高校拟撤销专业的相关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高校按要求通过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经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对于停招不满五年或尚有在校生的拟撤销专业,高校须在妥善安排该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开展撤销备案工作。

 

第六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八条  教育厅依托四川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专家组建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综合评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对高校新设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十九条  高校应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七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等措施,加强专业教学质量的监测评估管理,建立专业监测“红橙黄牌”预警制度,促进高校提高专业内涵建设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建立新设专业监测评估制度,对招生满一年的新设专业开展次年评估,对有首届毕业生的新设专业开展毕业学年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加强新设专业的年度自评,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发布新设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期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或推迟开展合格评估的高校暂停申请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对于突破办学规范和办学条件底线等问题突出的高校,教育厅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约谈负责人、减少招生计划和限制新增本科专业备案等措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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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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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2-05 10:56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省内各地方属普通本科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现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4年2月4日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就业—招生—培养”联动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申报、审核、备案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为导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动态调整,不断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办出特色水平,增强服务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的能力。

第四条  教育厅根据不同高校的办学类型和发展定位,加强高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宏观统筹管理,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分类指导。支持高校设置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鼓励高校主动升级改造现有专业,合理设置交叉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专业,加强行业紧缺人才培养。

第五条  教育厅对高校设置专业实行省控机制,严格控制设置全省布点较多、毕业去向落实率偏低的专业。严格控制艺术学、教育学和管理学专业新增布点;非艺术类本科高校原则上不新设艺术学理论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非医学类高校原则上不新设医药卫生类国控、省控专业;非师范类高校原则上不新设教育类专业。

第六条  高校设置专业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满足学生多元化培养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愿望。高校应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基础条件等,科学制定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以此为依据设置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第七条  高校设置专业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或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测等相关制度。

 

第四章 专业设置工作程序

第八条  高校专业设置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请备案或审批工作。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以教育部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九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由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一)高校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申报备案专业,须提前一年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预备案;高校正式申报备案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专业类)。

(二)高校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新设专业(含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拟新设专业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三)高校于规定时间内通过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报专业基本情况、申报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及课程基本情况、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学条件情况等。

(四)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接受教育部专家线上评议,公示期为一个月。

(五)公示期满后,高校于规定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收集的评议意见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厅,并按规定在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上传补正材料。

(六)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提交的专业申报材料(含补正材料)进行复评,形成复评结论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国家控制类专业,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高校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新设专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拟新设专业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二)高校于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报专业基本情况、申报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及课程基本情况、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学条件情况等。

(三)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接受教育部专家的线上评议,公示期为一个月。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于规定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厅,并按规定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上传补正材料。

(五)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提交的专业申报材料(含补正材料)进行复评,形成复评结论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医学学科门类(代码10)、公安学类(代码0306)和公安技术类(代码0831)专业由教育厅商请省级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高校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下同)以及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开办专业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按专业设置程序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站提前报请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变更开办专业获批后,于当年或次年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开放期间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通道进行备案。按程序获批延长招生有效期的合作办学专业,应及时更新招生有效期。

 

第五章  专业调整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统筹、高校自律的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机制。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毕业去向落实率连续两年低于50%的专业,高校须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或国家控制类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五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高校拟撤销专业的相关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高校按要求通过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经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对于停招不满五年或尚有在校生的拟撤销专业,高校须在妥善安排该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开展撤销备案工作。

 

第六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八条  教育厅依托四川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专家组建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综合评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对高校新设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十九条  高校应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七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等措施,加强专业教学质量的监测评估管理,建立专业监测“红橙黄牌”预警制度,促进高校提高专业内涵建设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建立新设专业监测评估制度,对招生满一年的新设专业开展次年评估,对有首届毕业生的新设专业开展毕业学年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加强新设专业的年度自评,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发布新设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期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或推迟开展合格评估的高校暂停申请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对于突破办学规范和办学条件底线等问题突出的高校,教育厅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约谈负责人、减少招生计划和限制新增本科专业备案等措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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