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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川教函〔2014〕635号)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4-11-06 19:47 来源: 分享:

川教函〔2014635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规范处理群众投诉的各类学籍管理问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建立完善该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避免推诿扯皮,真正为学生及家长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责任主体。群众所投诉问题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涉及两所学校,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市(州)两个县域的,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省份不同市(州)的,由省教育厅处理;在不同省份的,由教育部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处理层级有争议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三、办理程序。对应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发核查单(附件1)核实情况,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单。对应由上级或下级处理的投诉,可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处理责任单位联系方式。对下级按规定应受理而未及时受理的投诉,上级应立即督促下级办理,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处理责任单位在核实情况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并以督办单(附件2)形式逐级下发至具体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督办单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要求办结,并填写办理情况将督办单及时逐级反馈至处理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在确认处理结果之后,应及时告知情况投诉人。

四、畅通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受理群众投诉的渠道,明确投诉电话和邮箱,主动向社会公开。以学籍管理员为依托,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投诉、督办解决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为群众答疑解惑。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人员信息于1115日前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附件3),形成内部工作协调市级人员名单后,发各市(州)使用。同时,报送本市(州)对外受理投诉的电话和邮箱,我厅汇总后向全省公开,各市(州)可参照公布县级电话。

     五、运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核办相关业务,避免在办业务积压。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管理、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的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罗涛 028-86110549sc86113095@163.com;省教育厅信息中心张帆 028-86110938

 

附件:1.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核查单

      2.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督办单

          3.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人员信息表

 

 

四川省教育厅

2014116

附件:4213425393923563.docx  (18.89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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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