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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8282866/2025-0004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5-12-26
  • 发布日期:2025-12-26
  • 文号:川教函〔2025〕352号
  •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函〔2025〕352号

各地方属公办高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现联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26日


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批准独立设置的四川省地方〔含省本级、市(州)级〕财政预算供给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是指高校按照相关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涉及的校舍为国家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必须和选择配置的校舍及人防工程,高校因承担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需要增加科研实验、科技成果展示等特殊用房采取“一事一议”单独核定。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规划是高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合规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控性。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高校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于五年规划的中期适时集中调整一次。

第五条 基本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普通本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三章  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教育厅指导高校编制基本建设规划,开展初审、组织论证及批复,对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高校负责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严禁搭车建设楼堂馆所、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

第七条 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办学规模复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保持一致。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有办学规模统筹办学定位、发展规划、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师资条件、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等因素评估自身办学能力,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厅。教育厅经数据分析、实地调研、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提出办学规模初核建议,商财政厅意见并达成一致后,由教育厅复核并回复高校。

普通本科高校的建设规模,应按复核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择配置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复核的办学规模和相关学校的类别确定。学校类别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类现状及教育统计分类确定。

第八条 高校根据复核的办学规模、现有校舍、事业需求和财务能力,综合考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校园文化和办学特色,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开展校内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进行集体决策。高校及时将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基本建设规划报教育厅。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自然资源厅开展论证后,由教育厅批复高校。高校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调整按此程序执行。

第九条 经复核的办学规模和支撑高校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应纳入高校五年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  实施与监测

第十条 高校应根据批复的基本建设规划,建立并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每年根据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开展立项,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厅对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在资金安排、项目申报等基本建设工作中统筹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施行,有效期5年。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此执行。

附件: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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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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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26 14:52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川教函〔2025〕352号

各地方属公办高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现联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26日


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四川省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批准独立设置的四川省地方〔含省本级、市(州)级〕财政预算供给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是指高校按照相关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涉及的校舍为国家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必须和选择配置的校舍及人防工程,高校因承担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需要增加科研实验、科技成果展示等特殊用房采取“一事一议”单独核定。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规划是高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合规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控性。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高校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于五年规划的中期适时集中调整一次。

第五条 基本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普通本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三章  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教育厅指导高校编制基本建设规划,开展初审、组织论证及批复,对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高校负责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严禁搭车建设楼堂馆所、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

第七条 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办学规模复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保持一致。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有办学规模统筹办学定位、发展规划、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师资条件、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等因素评估自身办学能力,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厅。教育厅经数据分析、实地调研、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提出办学规模初核建议,商财政厅意见并达成一致后,由教育厅复核并回复高校。

普通本科高校的建设规模,应按复核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择配置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复核的办学规模和相关学校的类别确定。学校类别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类现状及教育统计分类确定。

第八条 高校根据复核的办学规模、现有校舍、事业需求和财务能力,综合考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校园文化和办学特色,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开展校内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进行集体决策。高校及时将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基本建设规划报教育厅。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自然资源厅开展论证后,由教育厅批复高校。高校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调整按此程序执行。

第九条 经复核的办学规模和支撑高校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应纳入高校五年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  实施与监测

第十条 高校应根据批复的基本建设规划,建立并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每年根据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开展立项,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厅对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在资金安排、项目申报等基本建设工作中统筹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施行,有效期5年。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此执行。

附件:高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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