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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8282866/2023-0003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3-10-20
  • 发布日期:2023-10-23
  • 文号:川教函〔2023〕387号
  •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函〔2023〕387号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20日


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

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数字化是我国开辟教育发展新赛道和塑造教育发展新优势的重要突破口。为引领带动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升全省教育数字化创新发展水平,构建教育高质量体系,开展四川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是指按照《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开展遴选创建,并在创建周期结束后经教育厅认定的区域(学校)。智慧教育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创建主体,智慧教育示范学校以中小学(含中职)为创建主体。

第三条 计划在“十四五”期间,遴选具有较强创新意愿、较好发展基础的区域和学校进行培育,分两批创建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区”10个左右,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学校”50所左右,开展智慧教育创新与实践探索,以教育数字化引领教育现代化,形成四川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新样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规范。

(二)区域落实教育“两个只增不减”要求,学校经费保障、师生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办学基本要求,满足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三)各申报主体对照创建评价指标(附件1、2),在满足必要条件后,自评70分以上的可自愿申报。

第五条 近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

(一)违背教育规律,引发重大舆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以智慧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名义乱收费的;

(三)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网络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学习类APP进校园备案审查制度的;

(五)有其他违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按照重点培育、示范引领、融合发展的思路,坚持高标准、高定位,总量控制、宁缺毋滥,在区域(学校)自愿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基础上,遴选主体重视、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成效突出、保障有力的区域和学校进行培育创建。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经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后,与相关佐证材料统一报送教育厅。

第八条 教育厅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教育厅领导、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相关信息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遴选工作过程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指标》,通过专家评议、答辩评审和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得出评定分,按评定分由高到低确定开展建设培育的区域和学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年度成果总结、开展中期评估、终期评审等形式,对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建设工作推进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终止导向偏差或效果不佳的项目。建设培育过程中出现违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和现象的,立即终止项目资格。建设周期结束,按照《评价指标》再次评估区域(学校)得分,得分达到100分以上的(创建区域还需建成智慧教育示范学校1所以上,且现场调研抽检学校得分不低于60分),授牌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

第十一条 教育厅组建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建设工作专家组,通过开展现场指导、学习交流、专题研讨、专项培训等活动,对项目建设培育实行过程指导。

第十二条 通过遴选开展创建的区域和学校,结合自身基础和优势,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分步骤进行自主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通过现场会、研讨会等活动,分享做法经验,形成智慧教育创新发展模式研究、智慧教育典型案例等成果。鼓励示范区(学校)联合举办活动。

附件:1.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创建评价指标

2.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学校创建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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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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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0-23 17:27 来源:信息化处

川教函〔2023〕387号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20日


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

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数字化是我国开辟教育发展新赛道和塑造教育发展新优势的重要突破口。为引领带动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升全省教育数字化创新发展水平,构建教育高质量体系,开展四川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是指按照《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开展遴选创建,并在创建周期结束后经教育厅认定的区域(学校)。智慧教育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创建主体,智慧教育示范学校以中小学(含中职)为创建主体。

第三条 计划在“十四五”期间,遴选具有较强创新意愿、较好发展基础的区域和学校进行培育,分两批创建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区”10个左右,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学校”50所左右,开展智慧教育创新与实践探索,以教育数字化引领教育现代化,形成四川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新样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规范。

(二)区域落实教育“两个只增不减”要求,学校经费保障、师生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办学基本要求,满足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三)各申报主体对照创建评价指标(附件1、2),在满足必要条件后,自评70分以上的可自愿申报。

第五条 近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

(一)违背教育规律,引发重大舆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以智慧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名义乱收费的;

(三)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网络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学习类APP进校园备案审查制度的;

(五)有其他违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按照重点培育、示范引领、融合发展的思路,坚持高标准、高定位,总量控制、宁缺毋滥,在区域(学校)自愿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基础上,遴选主体重视、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成效突出、保障有力的区域和学校进行培育创建。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经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后,与相关佐证材料统一报送教育厅。

第八条 教育厅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教育厅领导、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相关信息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遴选工作过程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指标》,通过专家评议、答辩评审和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得出评定分,按评定分由高到低确定开展建设培育的区域和学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年度成果总结、开展中期评估、终期评审等形式,对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建设工作推进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终止导向偏差或效果不佳的项目。建设培育过程中出现违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和现象的,立即终止项目资格。建设周期结束,按照《评价指标》再次评估区域(学校)得分,得分达到100分以上的(创建区域还需建成智慧教育示范学校1所以上,且现场调研抽检学校得分不低于60分),授牌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

第十一条 教育厅组建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建设工作专家组,通过开展现场指导、学习交流、专题研讨、专项培训等活动,对项目建设培育实行过程指导。

第十二条 通过遴选开展创建的区域和学校,结合自身基础和优势,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分步骤进行自主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通过现场会、研讨会等活动,分享做法经验,形成智慧教育创新发展模式研究、智慧教育典型案例等成果。鼓励示范区(学校)联合举办活动。

附件:1.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创建评价指标

2.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学校创建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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