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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1-06-07 16:39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分享: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行政部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控中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重点对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要求,重点对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学校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要求,重点对教室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等情况进行抽检。

(二)检查范围。托幼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校外培训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学校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卫函〔2021〕93号)中2021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为群众办实事意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合作,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附件1),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支持。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疾控机构要在采样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五)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工作总结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附件1)、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3、4、5)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于10月20日前将全省工作总结(含汇总表)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综合监管处    王少华  028-86135145

疾控处        张 彪  028-86139113

教育厅联系人:

体卫艺处      陈 鹏  028-86110854

国资装备中心  苟帮超  028-85619638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联系人:

佟 丽  028-65277067  028-65277069(传真)

scwsjdsk@163.com

附件: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托幼机构教室(教学场所)抽检结果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抽检结果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学校教室(教学场所)抽检结果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5月31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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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16:39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行政部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控中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重点对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要求,重点对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学校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要求,重点对教室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等情况进行抽检。

(二)检查范围。托幼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校外培训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学校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卫函〔2021〕93号)中2021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为群众办实事意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合作,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附件1),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支持。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疾控机构要在采样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五)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工作总结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附件1)、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3、4、5)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于10月20日前将全省工作总结(含汇总表)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综合监管处    王少华  028-86135145

疾控处        张 彪  028-86139113

教育厅联系人:

体卫艺处      陈 鹏  028-86110854

国资装备中心  苟帮超  028-85619638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联系人:

佟 丽  028-65277067  028-65277069(传真)

scwsjdsk@163.com

附件: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托幼机构教室(教学场所)抽检结果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抽检结果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学校教室(教学场所)抽检结果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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